1.在合同效力被确认无效之后,返还财产时应当遵循恢复原状的原则。
当合同已完全履行完毕,或是绝大多数条款已经得到了执行,且标的物品又满足了行业规范或是双方约定的标准并可以再次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应对合同无效所引起的后续处理,不再适用返还的原则,而应该以货币形式对损失予以赔偿。
反之若是在返还标的物的过程中造成显著的不公平时,应将这种情况视作无法返还财产,必须对标的物因使用而产生的损耗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相应的补偿。
2.对于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应按照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归于无效,但是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话,那么应当将无效合同视为有效合同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