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征收过程中,关于房屋的补偿费用,是依据建筑物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并按照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进行支付;
其次,针对周转补偿费用,它是基于被征收房主可能的短期居住条件来设定标准,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内住户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对于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具体制定,而负责拆除和建设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能随意变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