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身患疾病时,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是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倘若员工在患病期间遭受了用人单位的辞退,那么此种行为往往属于非法辞退的范畴,用人单位需向该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数额会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加以衡量,即每满一年便需付给当事人一个月的薪资;
若当事人累计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可视同为一年;
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劳动者,则以半月薪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月薪的确定将参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然而,如果生病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实施辞退,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非法辞退,因此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