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之后,经过适度的治疗,其伤势若趋于稳定且影响到了其劳动力水平,那么应该立即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这个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的障碍通常被划分为10个伤残等级,其中以一级最为严重,而十级则最为轻微。
至于生活自理的障碍,则可分为三个等级:
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设立在各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同时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3、设立在各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在60天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如有特殊情况,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天。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须要及时地送达到申请鉴定的单位及个人手中。
4、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设立在各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天内向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若发现伤残状况有所改变,可以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