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员工享有自主选择离职的权利。
离职乃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之一。
具体而言,劳动者和用人机构达成共识之后,可以自由终止劳务合同;
或者,劳动者在提起三十天之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用人机构,也可提前结束合同期。
特别地,对于处于试用期的职工来说,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便可解除劳务关系。
然而,当用人机构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务合同:
(一)未能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三)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用人机构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务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若用人机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机构违规指挥、强行要求劳动者进行危险作业,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务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机构。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例如提前三十天或提前三天向用人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照双方约定妥善处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倘若劳动者未能遵循上述程序,违法解除劳务合同给用人机构带来经济损失,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