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领域,政府部门针对特定主体实施的强制性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前者是指政府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为制止违法活动对相关责任人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益所采取的短期性限制或剥夺的处置措施;
后者则是指政府机构经过法定程序,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