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在涉及离婚事项时,率先提出离婚并不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夫妻离婚过程中,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否则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应该被强制性地进行分割。
而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则应当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来做出合理的分配决策。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将依法由司法机关依据该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性权益保护及无过错方利益保障等原则加以公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