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工伤赔偿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资”,特指用人单位直接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支付的所有劳动报酬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首先,假设事故发生之前该员工在本单位服务不满一个月,那么他的原始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进行计算;
若尚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或者根本无法确定原工资数额,则可以参照我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以60%作为基准来计算该员工的原工资标准。
其次,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前该员工作为本单位员工不足十二个月,那么他的原工资标准应该是以他在单位内实际工作月份的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值为准。
最后,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前该员工作为本单位员工已经超过十二个月,那么他的原工资标准应该是以他在单位内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值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