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事后追补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按照借贷关系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将借款协议分为交付凭证与结算凭证两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追补的借款协议即属于一种结算性质的协议。
对于这类协议而言,必须明确记载借款方、出借方以及具体的借贷款项金额和时间等重要信息,如此一来便具有法律效益。
然而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在事后追补借款协议时,务必要确保其内容与实际发生的借款过程无任何冲突,以免被债务人利用此漏洞作为赖账的借口。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