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赔偿中,通常涵盖以下几类款项:
首先是对于被征用房屋价值的直接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行为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应补偿费用。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为被征收者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持。
第三项则是针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第四项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项则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征收的是个人住宅,那么还需要保证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若因征收房屋而需要进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者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者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