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期间内,被征用人拥有就该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表示异议并寻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若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则需由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证明的被征用人提交申请,由上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停;
若调停未果,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当涉及农村房屋拆迁事宜时,如被拆迁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向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接着,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
然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资金的专用账户;
随后,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紧接着,发布拆迁公告;
之后,实施拆迁冻结措施;
最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同时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