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在未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独自改变了劳动合同条款时,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此次的合同更改或选择终止劳动关系。
若劳动者选择了后者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则他们将有权获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法定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修改,原则上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可以进行约定,给予适当的额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