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自然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视为一种典型的实践性合同,这意味着,这类借贷关系在实际交付借款资金后才会正式生效。
实践性合同也常被称为要物合同,其含义是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和生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言,它们通常被认定为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并非在于一方是否有义务交付标的物,而是在于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