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的对象范围有所差异。
保全措施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则更广泛地涵盖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三类当事人;
其次,涉及的具体内容亦大为不同。
在保全措施的框架下,可实施两种操作形式:
(1)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冻结相应范围内的存款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数额;
(2)对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扣押、查封。
而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畴内,同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从其存款中直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并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用以抵偿所欠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