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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律师函发出时 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无 。 

甲方: 乙方:

2006 年 11 月 23 日 2006 年 11 月 23 日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