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二房东”,乃是指从原始房主手中租赁完整住房单元,进而对该单元进行整体或者部分的再次租赁以获取利润之人士。
若租赁合同已明确规定允许转租、抑或是虽然合同并无相关条款,但原始房主明确表达了许可转租之意向,在此情况下,二房东便可将其所租赁的住房单元出租给第三方。
然而,新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同时,在进行转租过程中,二房东不得在所租赁的房屋内部擅自搭建任何设施,亦不得拖欠租金,更不能超出剩余租赁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