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存货方享有的权益具体包括:
首先,保管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无缺,无任何损坏;
其次,针对仓库内因保管货物所需配套的设备设施,保管方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以确保货物在储存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损害;
再次,当保管方需要负责货物的搬运、看护及技术检验等工作时,保管方需立即派遣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最后,保管方对于自身所承担的保管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且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所保管的货物,因为保管方并不对这些货物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对所保管的物品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保管场所或方式。
除非遇到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护寄存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保管人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