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对于合同的部分履行,是无法解除整个合同关系的。
一般而言,仅有部分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方仍可要求债务方进行补充履行。
若因部分未履行行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对于已实际履行的部分,需要进行返还处理,这无疑会增加诸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因此,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严重违约,从而使得违约目的无法达成,否则一般情况下,合同不应被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