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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对耕地的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法对耕地的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5-12 09:00:24 已帮助27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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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对耕地的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条款明确指出:
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需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制度原则,即农村村民每户家庭仅能持有并使用一处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用范围具有显著的特定性,其使用权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使用的客体则必须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
另外,对于那些在农村生活且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他们应当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相应的申请,并且可以通过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从而实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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