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可设立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基于小时计薪为主体,劳动者在同一雇佣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超出四小时,而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则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就业方式之一,其劳动关系相较于全日制劳动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协议。
终止用工无需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雇主来说,由于无法设定试用期,因此他们无法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禁止设立试用期,这无疑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