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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与雇佣关系这件事情

鲜** 江苏-徐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9 06:45:54 134人阅读

我朋友现在做的事非全日制工作,现在问题是不太清楚非全日制用工与雇佣关系这件事情请帮忙解答一下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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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这一条规定得到了救济。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

2018-06-09 06:5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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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对于劳务关系,譬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综上,可以知道,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是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

2020-11-18 10:4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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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上是对雇佣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根据lt;劳动合同法gt;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怎么样的?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非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
非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二、非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或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即使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都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非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
因为非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服务行业,工作任务不平均的情况,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实行计件工资形式。

劳动法并没有对非全日工的保险做出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未有相关规定,只规定非全日用工可以口头也可书面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不存在对公司进行罚款等处罚,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可自行参保。
如果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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