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通常会赋予赠与人在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完成移转期间内,享有解除或撤销该赠与的权力。
然而,对于已经进行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基于国家法规要求,不得被撤销的例如包含救济灾民、扶贫援助、救助残疾人等公益性质或道德责任内容的赠与合同,以上述规则或法律并不适用于其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益给予受赠者,而受赠者则需要明确表示接受该赠与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完成移转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
但需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基于国家法规要求,不得被撤销的例如包含救济灾民、扶贫援助、救助残疾人等公益性质或道德责任内容的赠与合同,上述规则或法律并不适用于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