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此种情况下是可行的。
考虑到工厂迁移带来的影响,即劳动合同中预先规定的工作场所发生了变更,然而劳动者可能并不愿意跟随工厂前往新的地址。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
当劳动合同在订立之初所依赖和参照的那些客观条件出现了重大而显著的变化,以至于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被有效地执行下去,经过用人单位方面和劳动者进行充分且深入的协商之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达成共识和协议的话,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该份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每年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额。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但未满1年的时间,则遵照1年的标准来计算工资额;
反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则以0.5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