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工伤保险欠缴的情况时,是可以进行补缴的。
然而,一旦发生了中断,通常只需继续进行费用缴纳便可再次享受相关权益。
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参与到工伤保险中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参保事宜,同时需补缴应交的全部工伤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从欠缴之日起,还会对用人单位征收滞纳金。
此外,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工资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确定的相应费率,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