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虽然宅基地本身不允许进行交易,然而,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却被允许进行买卖。
关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其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若购买方为本村集体内的村民,且该房源位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则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范畴;
其次,当城镇居民欲购买本村集体所属土地上的房屋时,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确保农村房屋能够顺利地进行买卖,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第一,若农村房屋的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受让人在此之前未曾拥有过其他房产;
第三,该转让房屋的建设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且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同时,该受让房屋还需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四,房屋买卖行为必须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