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尽力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来化解争端。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寻求政府部门的干预协助。
具体而言,1.关于单位之间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益所产生的争议,可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审理裁决;
2.而就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涉及到土地权益纠纷的案件,可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通常特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