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当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经营困境无法继续运营时,其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首先需要偿还各类债权人的债务以及为进行破产程序而产生相关费用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后,剩余的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包括优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因此,企业必须在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之时,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拖欠的工资。
此外,如果企业因破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它还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员工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