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而言,他们所承担的行政处罚罚款分期付款的期限通常不能够超过两年时间。
而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期,同样也是固定为两年,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那么则将失去进行行政处罚的资格。
因此,在分期偿还罚款的过程中,其总期限也应受到该时限的制约,不得超出此范围。
关于分期偿还罚款具体所需的期限,这可以由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设定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