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质属性上存在明显区别。
行政复议既体现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纠纷仲裁者的司法角色,同时也充当着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察职责;
然而,行政裁决则更为突出其行政司法行为的特性,并不具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特质。
2.所涉及的调整事项各异。
行政复议处理的乃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而行政裁决的任务重点则在于调整那些与行政管理职权关联密切的特定民事纠纷。
3.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截然不同。
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
而行政裁决的法律基础则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以及权力行使的范围亦有所差异。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所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做出复议决定;
而行政裁决机构除了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之外,还有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