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中有任意一方私自处置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而第三人在此过程中表现出善良无害的意图,并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此时,另一方若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该房产,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中的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了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而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类诉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