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招标文件乃属要约邀请之性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所谓要约,乃是当事人期望与他方达成某种协议的意图表示,且该种表示必须具备以下两项基础条件:
首先,其内容务必要具体而明确;
其次,需明确告知对方,在被承诺人做出回应后,要约人将会受到此意向表示所带来的束缚。
再者,依据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要约邀请则是指当事人期望他方向自身发出要约的意愿表达。
诸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和宣传、邮寄的价目表等均可视为要约邀请。
然而,若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满足了要约的基本条件,那么便可以视作一项有效的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