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问题,需遵循“明示”原则。
具体而言,在涉及涉外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倘若出现了诸如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争议,则依照本项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文字或口头言语等明确表达的方式来选择相应的适用于合同争议的准据法。
其次,若当事人未能对适用何种法律进行选择,则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当当事人未能就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做出明确选择时,法院应对此问题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裁判。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哪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更能反映出合同的核心特征等诸多因素,从而确定与合同具有最为紧密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最后,对于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情况,将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若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外国法律不得适用,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外,司法解释还指出,当事人试图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并不产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因此,此类合同争议仍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