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可予退还。
关于订金事宜,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并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故而,当支付订金的一方意图以此主张定金权益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订金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模糊性和非标准性的特征,一般在审判实务中被认定为预付款项。
若已如约履行的交易事项中包含订金的交付,则该订金应于交易顺利完成之际,即时地得以归还或折抵货款价款。
然而,若交易未能成功实现(亦包括因一方违约导致取消合同的情况),那么,交付的订金便应当全额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