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监护权并非归属于某一方,然而该方在未征得监护人权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带走孩子,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就算并非有意实施拐骗或是绑架,但试图从监护人处强行夺取未成年人,也必定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
血亲关系并不能成为犯罪行为得以开脱的借口,我过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理所当然地应归属于其父母所有。
倘若父母双方因干预子女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尽管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孩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或其他违法行为,我们仍可将此理解为“家庭内部纷争”。
然而,对于父母以外的任何个人,无论是陌生人、朋友、亲属、甚至祖父母或外祖父外祖母等,他们均无权从父母中的任意一方争夺监护权,也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此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