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承担了照顾孩子、照顾年长者以及辅助对方完成工作等众多职责且这一行为对其造成了较大的负担,那么他或她有权向对方申请离婚补偿。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明确规定,当一个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因抚育子女、侍奉年长者及协助对方履行工作义务等原因而承受了过多的责任与负担时,当他们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并且另一方有责任提供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可以主张赔偿。且必须是一方存在前述情形,另一方不存在前述过错情形,在离婚时,才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赔偿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