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不完全依赖于户口簿。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提供的必要文书资料包括:
详细记录离婚诉求的《离婚起诉书》;
作为原告方的您所持有的结婚证书;
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状况的详尽清单,其中涵盖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其价值等关键信息;
若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则还需提交有关该子女的身份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