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法律程序注册结婚而进行同居生活的伴侣所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公正以及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
关于同居关系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具体建议供参考:
首先是双方可在相处过程中签订个人财物归属权的书面协议;
其次,对于个人购买的各类物品,务必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明文件;
再次,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物品,建议双方建立起相互记录的机制;
最后,在同居期间,来自各自父母及亲朋好友的馈赠礼品,最好能请馈赠者在礼品上注明“此物品专为赠与某某人”的字样,并将其妥善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