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在地区的征地补偿政策。
由于并无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政府将依据实际情况在各个行政区域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进行规范。
在此基础上,不论是高速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还是其他各类工程的拆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合理且合乎法律法规要求的补偿。
此类拆迁补偿处理办法如下:
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乃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即: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关于高速公路的征收土地补偿,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