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准则: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您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如您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请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2.特别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者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1)不得随意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4)请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