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于事前三十天内向所在公司的关联工会或全体员工公开阐明相关事宜,同时必须提供所有生产经营相关情况的详细资料。
2.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出具体的裁员计划,其中应当涵盖:
确定需要被裁减的职员机构名单,明确推进此类决策的实施步骤以及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案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此外,被裁员者中需排除患有职业性疾病或因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能力丧失的;
孕期、产假期间以及哺乳期间的女性职工亦不应列入裁员范围;
至于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也应未作考虑。
3.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工会以及全体员工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已有的裁员方案。
4.接下来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详尽汇报已经审议通过的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员员工所提出的异议,并积极倾听劳动保障部门对此类问题的专业指导。
5.最后,依法依规向公众公布最终通过的裁员方案,依照协议与被裁减者办理离职手续,按规定向其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出具合理的裁员证明证书。《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