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贵司关于员工岗位调整却遭拒绝后的赔偿方案解析如下:
首先,倘若劳工合同时订立了明确的工作职责条款,则贵方在欲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时,务必经得其本人的同意方可执行。
若因该事实而导致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贵公司应充分承担起相应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次,若所进行的岗位调整并非单方面强制性的,例如因业务部门缩编或其它合理原因引发的职位变动,且相关人员的实际处境中并不存在针对性、惩罚性或者侮辱性的情形,那么在此前提条件之下,劳动者便无权提出赔偿申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