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同居”这一说法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然而对于已婚人士而言,再次与他人同居则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原有的“非法同居”概念现已不再被沿用,转而采用了更为严谨的言词——“同居关系”,以更准确地界定和规范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
所谓“同居”,主要强调的是当前属于单身状态的两个人,在未接受正式的婚姻注册前就开始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他们彼此之间并未形成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这类同居关系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有力保护。
相较之下,对于已有婚姻伴侣的人来说,若仍旧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这种行为乃属违反民法典婚姻篇的明确规定,在夫妻离婚之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据此提出损害赔偿的合理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