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的相关法律条例如下:
1.存在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一般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
若需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责任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不存在固定收入,则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参考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3.在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的支付金额以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前述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