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劳动者,根据其在本企业实际服务年限,每增加一档服务年限,即对应增加一级工资待遇进行付偿。
对于服务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视为已达一年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形,则按照半个月工资数额为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尝。
而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