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现行法律法规设定了两个层次的标准:
首先,雇佣方需自工伤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主动提交相关申请;
若未能按此规定履行义务,则工伤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以及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或被首次诊断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单独或共同提出该项请求。
其次,若雇佣方未能按时按照前面所述的第一层级要求提交申请,那么工伤人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上述时间限制内提出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