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付款条件变更的可能原因,主要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协商更改以及因客观情况的变动所导致的变更等。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若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是有权利修改或变更已经确立的合同条款。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只要当事人之间以自愿为原则,经由充分协商之后,便享有对合同进行修订或变更的权力。
此外,根据该法典的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合同签订并生效以后,如果其基础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那么,如果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会对其中某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公,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重新展开协商;
倘若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的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