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拒绝调动岗位而遭到解雇者,应获得以下几种补偿事宜:
首先,关于经济方面的补偿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需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长,每到达一整年,就按一个月的固定工资对其进行补偿支付。
如果工作累积达到了一个完整月以上,但还未达到一年,则会将这部分时间归入到全年范畴内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不足半年的劳动者,同样也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补偿费用。
其次,若雇佣合同期已满一年且在六个月以内的员工,因拒绝调动岗位造成解雇事件,需要将这个时间段按照一年来算,并为其提供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再次,对于工作满一年且在六个月以上的雇员,因违约行为导致被解雇,需要将此段时间纳入全年考核范围中,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保障性补偿待遇。
最后,若工作时长已经超过了一年,但仍未达到六个月,同样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