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和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具体而言,犯罪对象多为有形的动产,但在特殊情况下,不动产中亦可运动的部位,例如房屋的门窗以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同样可以构成本罪的发动对象。
此外,一些无形的且虽无实体形态却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如电力、煤气、天然气及重要科技成果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转移至自身控制之下并进行非法占有。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引起他人察觉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即便在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现或者注意到,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仍意图秘密窃取,便不影响对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的方式既可以在被害人不在现场时实施,也可以在物主在场时趁其不备进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他人的财物属于自己所有而予以取走,由于其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