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之计算方法的标准说明如下:
首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可以根据以下公式确定他们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
即“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用+没有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用”。
1.若拆迁行为人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涉及到的拆迁房屋被使用人自行居住,依法依规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自动被视为零;
2.假设涉案房屋属于住宅性质类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自动视为无效;
3.当被拆迁人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时,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便会转移至其手中。
需要尊重新闻揭露出来的事实,在征地拆迁方面应该参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用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经过审批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全额支付给当事人,尚未给予充分补偿的部分,当事人有权力拒绝交接土地及相关房屋。
然而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我们认为应由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予以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房产的权益归属主要依据的是房产证中对应的记录而并非户口簿上的记载,换句话说,户口簿上的户主并不一定必须是房产的所有者。
针对房屋征收的相关事宜,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户房屋的产权、地理位置、用途定位、建筑总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调查及登记,同时请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
调查结束之后,相关结果将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展示。
普遍而言,房屋拆迁安置通常都是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署协议来实现的,协议内容应包括安置的具体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等,这些都要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
但如若双方就上述具体事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人皆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相应裁决,便立即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