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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什么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什么
学校的侵权责任是在校学生人身侵权事故争论的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要解决学校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必须将落脚点落到归责原则上来,针对不同类型的校园侵权事故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2024-05-03 10:40:05 已帮助23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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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什么
关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之基本处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首先,当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并导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时,若该责任应归属于学校,那么学校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其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的赔偿责任,其范围既包括因事实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本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又包括由于未成年学生的过失而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同时还包括在第三方过错情形下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补充赔偿事宜;
再者,属于印刻于法律中的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负责提供学生生活费用的抚养者)应尽的职责,理论上将由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承当,或者直接由负责提供学生生活费用的抚养者承受;
4.第四点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学生人身伤害或对他人人身伤害情况的产生源于第三方的过失,那么有过错的第三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已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责任归属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既有学校的不足,又有其他当事人的过失,那么各方理应依照比例平等地分别负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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